蚌埠市出臺效能建設《十項制度》強化責任追究 |
時間:2013-10-24 10:23 作者:admin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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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我市出臺《市直機關效能建設十項制度》,并確定為今后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工作。記者昨日從市效能辦獲悉,在首次系統整合了服務承諾、限時辦結、AB崗、一次性告知等具體制度的基礎上,此次出臺的效能建設十項制度還更加注重制度問責,用更嚴格的責任追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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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臺《市直機關效能建設“十項制度”》,并確定為今后機關效能建設的重點工作。記者昨日從市效能辦獲悉,在首次系統整合了服務承諾、限時辦結、AB崗、一次性告知等具體制度的基礎上,此次出臺的效能建設“十項制度”還更加注重制度問責,用更嚴格的責任追究保障效能建設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
“在這‘十項制度’里,我們通過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來避免‘制度僅僅掛在墻’,而是切切實實地執(zhí)行在每個崗位、每個人的工作中。”市效能辦副主任陳淑紅向記者介紹說。這“十項制度”里處處都可以看到“將依紀追究責任人責任”的表述,可謂“招招問責”。
以“首問負責制”為例,這項制度規(guī)定基層單位和群眾到市直機關辦事時(包括來文來電),所遇到并問及的第一個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不論辦理事項是否屬于其職責范圍,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解答、辦理或幫助聯系辦理等事項。制度就以第六條明確提出“首問責任人沒有履行首問責任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限時辦結制要求市直機關履行職責及辦文辦事,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時限只能短于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而如果限期內未能辦結,條款非常具體地規(guī)定了辦理單位的責任——對服務對象的申請事項和下級單位報送的請示性公文以及相關單位的征求意見函等,凡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能按時辦結或沒有按時反饋辦理意見的,視為默認或同意,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辦理單位負責。超過辦結時限的,要追查原因,并視情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其他幾項制度如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AB崗制、一次性告知制、缺席默認制、否定報備制、離崗告示制也均明確規(guī)定了如未嚴格執(zhí)行制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要承擔的責任。
而“十項制度”的第十項“責任追究制”更成為前9項制度“兜底”的規(guī)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的程序、形式、內容等——市直機關或工作人員違反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有關規(guī)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耽誤服務對象辦事、妨礙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追究責任。市直單位及其直屬機構違反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具體到個人層面,問責機制提出,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責令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紀律處分、降職、責令辭職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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